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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6-00002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日期 2026-01-05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25〕66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6-00002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发布日期 : 2026-01-05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25〕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报

3.2  地震预警

3.3  震情速报

3.4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4.4  响应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基础设施保障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7.2  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预案修订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附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地震应急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派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5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常态化组织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地震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国防动员办、市广电局、市能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疾控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重庆总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地矿局、重庆海关、重庆金融监管局、重庆海事局、重庆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重庆通信管理局、重庆铁路办事处、重庆地震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国网重庆电力、安能集团重庆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地震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地震灾害防御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地震防御专委)负责统筹全市地震灾害常态化防御工作。

市应急救援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专委)负责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准备和实施工作。

2.1.2  应急状态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后,市地指从常态化组织指挥状态转入应急组织指挥状态,成立“重庆市××·××(日期)××(地名)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在原有成员单位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有关单位、驻渝解放军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为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情监测研判、军队工作、群众安置、医疗防疫、治安维护、交通保障、要素保障、救灾物资、新闻宣传、志愿服务、震灾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根据不同响应等级,可对工作组及其组成成员进行增减或调整。

2.2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县可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以下统称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报

市地震防御专委负责统筹开展全市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重庆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监测数据,提出全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域或重点关注区域的划定和风险评估工作。区县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重庆地震局根据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向市地指提出地震预报发布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或撤销地震预报。

3.2  地震预警

市地震防御专委负责统筹开展全市的地震预警工作。

重庆地震局负责编制全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市地震预警系统;负责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通过全市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烈度等内容。

重庆地震局负责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会同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和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卫星叫应终端等渠道,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3.3  震情速报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受市外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时,重庆地震局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速报信息,根据需要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庆地震局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4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地震局;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市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控、通信、铁路、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基础信息及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房屋建筑破坏、次生灾害与风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

4  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市政府为应对主体,必要时请求国家协调和支持;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县政府为应对主体,市级层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4.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本地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防范处置次生灾害;市地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先期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区县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中心城区、三峡重庆库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市地指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市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和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兼任指挥长,市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兼任相关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是:

1总指挥全面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统筹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具体组织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助、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2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邻省政府支援。

3组织开展灾情侦察、收集、核查工作,利用直升机、无人机、卫星等航空航天手段,快速评估受灾情况。

4协调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及社会应急力量等,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5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协调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8组织、协调抢修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等畅通。

9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开展流动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地震烈度评定等现场工作。

10 组织开展各行业、各领域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基础设施等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11 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震后5小时内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情况;震后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

12 组建后方指挥部,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指挥、协调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市地指有关成员单位指派相关负责人集中办公,协调、处理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

4.2.2  二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2中心城区、三峡重庆库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市地指办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市地指指挥长同意,启动市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地震局和受灾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相关工作组组长。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是:

1指挥长统筹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侦察、收集、核查工作,评估受灾情况。

4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协调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及社会应急力量等,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5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7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开展流动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地震烈度评定等现场工作。

8组织开展各行业、各领域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基础设施等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9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0 视情组建后方指挥部,由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指挥、协调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市地指有关成员单位指派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协调、处理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

4.2.3  三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较大经济损失;

2中心城区、三峡重庆库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市地指办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市地指副指挥长同意,启动市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市地指副指挥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区县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救援专委指导受灾区县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市地指主要工作是:

1副指挥长对受灾区县开展工作调度。

2组织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成立市级工作组,前往受灾区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视情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等现场工作。

4根据灾区需求,调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5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报告本行业、本领域有关情况,指导受灾区县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2.4  四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一定经济损失;

2中心城区、三峡重庆库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者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市地指办组织重庆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会商,经研判认为有必要的,启动市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市地指办主任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区县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救援专委指导受灾区县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市地指办主要工作是:

1市地指办主任对受灾区县开展工作调度。

2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市级工作组,前往受灾区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报告本行业、本领域有关情况,指导受灾区县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市地指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或指导受灾区县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灾情信息收集

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察、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必要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2)人员搜救

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以及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工程抢险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高效开展救援。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协调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的力度。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灾后受灾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和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居民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加强灾后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

(4)群众转移安置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搭建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基础设施抢修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情况,绘制地震烈度图,加强震区震情形势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

(7)次生灾害防范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金属冶炼设施、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军工科研等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社会动员

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需求,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10)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入境参与救援行动。做好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服务保障工作。

(11)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12)灾害调查评估

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震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按程序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

4.5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通恢复,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区县政府应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区县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区县应加强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地震、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常态化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乡镇(街道)、开发区等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增强基层风险防范、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管理、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单位)依托村(社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加强专业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单位)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动与三级治理中心、“141”基层智治平台贯通运用,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流转、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保障抗震救灾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  物资保障

市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储备、疾控、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应做好应急物资实物的储备工作,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升应急物资生产、供给能力。

6.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中央预拨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下达资金至受灾区县。必要时,可按程序动用市级预备费,支持受灾区县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强化对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估。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6.6  基础设施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问题,提升极端灾害场景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快速抢修抢通基础设施。

重庆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保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公共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通信设备,确保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和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国网重庆电力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抢险救援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重庆海事局、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重庆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应对处置建议;震中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市地指办指导、协调相关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重庆地震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速报信息,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

(2)市地指办收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区县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做好信息收集、群众安抚、信息发布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2  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震中距离我市行政边界300公里范围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震中距离我市行政边界100公里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震中距离我市行政边界50公里范围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时,市地指组织应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重庆地震局分析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研判我市境内最高地震烈度,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

(2)市地指办收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根据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受影响区县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做好信息收集、群众安抚、信息发布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市地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地指办通报有关情况。

(5)当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严重,需要我市支援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或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请求,由市地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救援救助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区县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乡镇(街道)、开发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8.2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

区县、乡镇政府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县、乡镇政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疏散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指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暂行)》(渝减委〔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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