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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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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存量企业提质增效,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对获得“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改专项贷”政策项目限定为1个。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2.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推广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4.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2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5.对工业企业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6.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特性,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匹配专属贷款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担保。(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7.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符合条件的首次融资,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8.对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9.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数字经济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工业产业大脑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灯塔工厂称号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0.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以“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主要投向重庆先进制造产业集群、数字经济、国资布局产业及整合重组的投资领域,支持和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

11.鼓励存量工业企业向综合型工业总部、生产型工业总部转型,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对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百强、中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企业以及首次升规纳统的重庆物流企业,根据获评类型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13.支持民间资本牵头攻关任务,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3000万元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的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三、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

14.将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各区县可参照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局,各区县)

15.对企业新成立公司投资超过5000万元,用于企业自用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不含土地及装修费用),且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新增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

16.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购买土地扩大生产的(原产能搬迁除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度土地优惠政策;新购买标准厂房的,视购买建筑面积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

17.对新建及改扩建生物医药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18.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深化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支持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纳入保供“白名单”,加强用电用气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各区县)

20.持续梳理“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企业名录库和融资需求清单,充分利用“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推送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摸排债券融资需求,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科创票据、乡村振兴票据等创新产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

21.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缴纳的进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最高60%的奖补,对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外贸企业给予全额保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2.对“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目录的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奖补,对RCEP、“一带一路”国家展会展位费奖补比例提高至90%,同一企业年度境外参展及贸易对接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3.支持企业产品“走出去”,对产品国际认证首次认证费以及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给予单个认证项目最高15万元奖补。对年内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4.打造贸易摩擦预警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培训辅导、应对协调、诉讼支持等服务,对外经贸企业贸易摩擦诉讼律师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支出50%的资金补助,每年度每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5.继续实施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进出市内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集装箱的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集装箱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五、提升服务企业质效

26.优化“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数字化应用平台,做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通过线上综合集成和线下专员服务,协同提供“一站式”服务,集成化、链条化、流程化推动企业问题解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27.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集中公开推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

28.开展打假专项行动,及时处理通过造谣传谣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实施敲诈勒索、引流牟利等行为。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网络环境,对涉民营企业网络乱象开展持续整治,营造清朗健康营商网络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各区县)

29.建设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组建高水平涉外律师服务团队。依托中国区域性国际化仲裁中心,便利企业就近、高效解决争议。建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开展疑难问题法律会诊、编写涉外投资指引、发布跨境投资贸易风险预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

30.严格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及时进行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迅速解除有关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各区县)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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