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要点:经营整改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第八条的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要点:载物要求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事项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要点:货运站规定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要点:货运站经营者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