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要点:道路运输证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要点:货运站经营者职责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要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行为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要点: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申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要点:旅客、危险货物平台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要点:非法使用许可处罚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