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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执法人员;   (三)证人、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6年9月25日发布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中的《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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