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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要点:《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规模较大 技术复杂 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要点:航道养护技术方案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航道损坏 阻塞等突发事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要点:航道养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求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在洪水期 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 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 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增加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频次。   要点:特殊水文气象下的航道养护工作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 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件信息共享。   要点:航道养护运行监测和预警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六条的规定: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 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 养护标准 工作量 生产安全 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 养护费用等。   要点:航道养护计划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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