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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要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审查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四条的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要点:航道工程建设坚持的规定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   (七)有关批准文件。   要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工作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要点:竣工验收内容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要点: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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