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二)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三)根据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安要求,对采取的保安措施进行鉴别、选择和优化;
(四)分析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体系、运营流程等,确定其中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
要点:保安评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要点:全面落实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要点:变更保安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要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运输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要点:实施不同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要点: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