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自本月2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社会保护支出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市级及以上财政筹集和安排用于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资金。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和孤儿生活保障等支出。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支出包括以下情况: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约定执行;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实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在满足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时,按规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因收入水平较低无法负担集中照护支出的差额部分等。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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