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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0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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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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