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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11月25日前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26 11:07
发布时间:2023-10-2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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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保护轨道交通安全,市住房城乡建委近日会同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25日前发送意见至826981428@qq.com。

《条例》就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工程安全保护区管理、综合开发、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鼓励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其所有权人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展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不载客试运行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初期运营。

《条例》要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含甩项工程)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正式运营。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建立动态调整的票价定价机制。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适时更新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向社会公布。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开发。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收益应当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所得的综合开发利用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维护。

《条例》还要求,禁止以下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在车站或者列车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躺卧或踩踏座席;其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此外,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的,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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