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3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双解”(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办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参保属地原则各承担50%。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就业再就业、经济信息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补助和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好补助资金和缴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管理。为确保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缴费优惠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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