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
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
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形成个体工商户梯次培育多元发展的新格局,推动个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9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明显提升,活跃度达到70%,平均生存周期达到5年,“四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40%,累计新增“个转企”2万户,带动就业人数达到580万人,经营性贷款余额达到3500亿元。
二、构建“三型”梯次培育体系
将个体工商户按照分型标准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实施梯次化培育、差异化帮扶。
(一)激发“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
1.构建创业支持服务体系。建立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在线办、掌上办、就近办、帮代办服务体系。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推进创业税收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精准直达。打造川渝营商“云地图”,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2.丰富经营场所供给。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更新、市容环境治理中,合理预留经营场所,设置便民服务区域。充分盘活利用现有市场、各类园区、商业综合体等闲置场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经营场所。探索“共享门店”新模式,支持共享同一门店开展经营活动。
3.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涉个体工商户行政检查,优化各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措施。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
(二)提升“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能力
4.搭建用工就业“供需桥”。依托“渝悦·就业”打造个体工商户用工、求职信息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劳务外包等服务。健全完善“即时快招”服务,精准推送就业信息。
5.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推广“信易贷·渝惠融”“长江渝融通”等平台,推行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服务。推动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费用。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为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
6.构建职业技能提升服务体系。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开展分层分类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塔基”人才政策。
(三)支持“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7.强化质量支撑标准引领。打造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资源,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引导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8.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基层知识产权便民服务点和区域商标品牌指导站,完善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
9.完善“个转企”培育机制。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出台优惠政策,迭代“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全周期培育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采取直接变更登记的方式转型为企业,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字号、征信记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后置许可等。
三、构建“名特优新”多元培育体系
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筛选标注“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多元化发展、示范性引领。
(一)大力培育“名特优新”重庆品牌
10.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打造一批“渝字号”商标品牌和知名小店。挖掘整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故事,多渠道加强宣传推介。
11.加大品牌保护力度。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等保护工作,搭建高效便捷的维权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执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二)传承发展“名特优新”重庆记忆
12.加强传承保护。建设传统工艺工作站和非遗工坊,加强对“重庆老字号”及具有川渝特色的传统手工艺、传统产品的传承指导,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13.挖掘文化价值。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非遗工作室,评选行业领头人、技艺带头人、非遗传承人。鼓励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融入本地文旅产业规划,开发集展示、体验、销售、娱乐为一体的组合式项目。
(三)积极推动“名特优新”集聚发展
14.促进集群发展。各区县因地制宜开发乡村旅游线路、特色街区、夜市集市等,培育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品牌;组建“名特优新”联盟,共享发展资源。
15.构建推广服务体系。加强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提供技术帮扶。在特色商圈、街区及商业区设立“名特优新”展示销售区,支持参加消费促进活动。
(四)持续提升“名特优新”创新动能
16.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网上经营技能培训、合规指导服务。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建立“名特优新”店铺标识,开辟商品专区、促销专场。
17.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有实力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开展加工和跨境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
四、实施促进高质量发展“五项赋能”行动
(一)实施降本减负赋能行动
18.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打造“渝悦易企办”服务体系,丰富“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证照联办”改革,推行高频证照智能联办和变更、注销信息跨部门更新应用。推行跨区县迁移多部门协同办理和注销登记一网通办。推行年报“多报合一”,实行线上信用修复制度,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修”。
19.推动降低经营成本。全面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严格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优惠政策,引导供水、供气企业降低报装费用。加强水电气价格定价管理、落地执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评价全链条监管。
20.税收政策应享尽享。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简化申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提供税费辅导“开业第一课”服务。
21.强化社会保障服务。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推动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探索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建立支持购买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推行“渝个保”普惠保险,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
(二)实施要素供给赋能行动
22.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推广“渝个贷”专属信用贷款产品,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画像进行批量授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增信服务力度,力争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质押融资体系,推广“知信贷”。
23.拓展市场有效供给。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巴渝新消费”行动。建立个企协同发展机制,依托“渝企零距离”供需对接平台融入企业配套服务体系,探索“企业+个体工商户”订单外包模式,推动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释放产能,带动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
24.推动优势资源向“守信者”聚集。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鼓励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将评价结果运用于差异化监管、政府采购、典型选树、资质评定、广告宣传等领域。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建立监管预警机制,实行“无事不扰、触线即查”。
(三)实施数字变革赋能行动
25.推动经营数字化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转型,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开展运营服务培训,简化入驻流程,给予普惠性流量支持和阶段性优惠政策。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收费行为,推动合理定价、透明收费。
26.建立“免申即享”政策智配机制。运用个体工商户服务直通车、山城有信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个体工商户“线上E家”。建立政策资源池,建立标签体系,实现帮扶政策精准推送、在线兑付、免申即享。
(四)实施优化环境赋能行动
27.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
28.创新公益服务供给机制。探索法律服务集中采购模式,建立线上法律服务机制。支持公益法律服务团队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聚焦问题易发领域,编制合规经营指引,发布经营风险提示。打造“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品牌。
29.建立诉求直达快响服务机制。发挥“民呼我为”等平台作用和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建立“问情问需”等主动服务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五)实施党建统领赋能行动
30.健全党建统领机制。落实党建统领“885”工作体系和“两企三新”党建部署,扩大“小个专”党组织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覆盖面,积极培育党建品牌。组织开展最美个体劳动者、诚信个体工商户等宣传活动。加强个体劳动者优秀分子培养,推荐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择优推荐作为“两代表、一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
五、组织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清单化、事项化、闭环化推进落实。要总结提炼最佳实践案例,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评价体系,开展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性指标
2.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3.“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4.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性指标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2023年 基值 |
2027年 目标值 |
2029年 目标值 |
1 |
个体工商户活跃度(%) |
60 |
65 |
70 |
2 |
个体工商户平均生存周期(年) |
4.5 |
4.8 |
5 |
3 |
“四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占比(%) |
32 |
38 |
40 |
4 |
累计新增“个转企”数量(万户) |
0.6 |
1.5 |
2 |
5 |
带动就业人数(万人) |
495 |
550 |
580 |
6 |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亿元) |
2245 |
3000 |
3500 |
说明:1.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是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在总量中的占比。
2.个体工商户平均生存周期是指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从设立登记到通过注销登记退出市场之间的平均时间。
3.“四新”经济是指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经济形态。
4.“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一)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二)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三)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数据完成,在符合全国统一的分型基础标准前提下,扩展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归集更多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分型标准进行评估调整。
三、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确认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对不符合分型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指导、信用修复等途径,推动个体工商户主动消除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纳入分型数据库并享受帮扶政策。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条件但暂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为10万(含)—60万元(不含)的;
(2)一年内实际缴纳过增值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
(2)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5)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四、分型方式
(一)分型周期
每年7月份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分型标准进行实时更新。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纳入数据库;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从数据库中移除。
(二)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异议申诉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处理、回复。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附件3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并由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标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公示。
二、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产生。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评价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
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各区县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制定具体评价标准。鼓励各区县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分类方式
(一)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工作。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确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标注。次年1月1日起,确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一般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区县辖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标注。
(三)分类机制
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经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
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可以由区县相关部门推荐。由部门推荐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四)监督纠正
各区县确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标注。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确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标注。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3年内获得过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由申报确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标注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骗、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的,应当撤销标注。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标注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4
重点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激发“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 |
1.构建创业支持服务体系。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
2.丰富经营场所供给。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 |
3.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
市司法局,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 |
提升“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能力 |
4.搭建用工就业“供需桥”。 |
市人力社保局 |
5.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 |
重庆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 |
6.构建职业技能提升服务体系。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 |
支持“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
7.强化质量支撑标准引领。 |
市市场监管局 |
8.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
9.完善“个转企”培育机制。 |
各区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 | |
大力培育“名特优新”重庆品牌 |
10.加强品牌建设指导。 |
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
11.加大品牌保护力度。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
传承发展“名特优新”重庆记忆 |
12.加强传承保护。 |
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
13.挖掘文化价值。 |
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 |
打造“名特优新”集聚发展新样板 |
14.促进集群发展。 |
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府 |
15.构建推广服务体系。 |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 |
打造“名特优新”创新发展新动能 |
16.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
17.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
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 |
实施降本减负赋能行动 |
18.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 |
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市税务局 |
19.推动降低经营成本。 |
市市场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 |
20.税收政策应享尽享。 |
重庆市税务局 | |
21.强化社会保障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各区县政府 | |
实施要素供给赋能行动 |
22.加强优质金融服务。 |
重庆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 |
23.拓展市场有效供给。 |
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府 | |
24.推动优势资源向“守信者”聚集。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 | |
实施数字变革赋能行动 |
25.推动经营数字化发展。 |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
26.建立“免申即享”政策智配机制。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 |
实施优化环境赋能行动 |
27.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28.创新公益服务供给机制。 |
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 |
29.建立诉求直达快响服务机制。 |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 | |
实施党建统领赋能行动 |
30.健全党建统领机制。 |
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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