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建设项目过程中经批准后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行为,将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相应费用。
《办法》对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和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等3类行为,制定了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具体标准。
《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保护要求,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根据标准,移植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需要缴纳20万元的补偿费用。
据了解,《办法》出台后,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的收取,将按照“谁审批,谁收取”的原则,分别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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