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 > 政策文件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5 14:45
发布时间:2020-11-25 14:45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通知

渝住公积金委发﹝2020﹞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缴存职工家庭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二、提取时限和额度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三、办理要求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2.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复印件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原件;

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直系亲属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

证原件。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与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机制,核查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真实性,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断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四、其它事项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租购住房、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原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20年11月25日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 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