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
在充分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和渝民发〔2021〕15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该《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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