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8〕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实现贫困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作出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农村贫困问题逐步缓解,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市贫困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城市群众仍存在基本生活难、看病就医难、子女上学难等困难,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为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坚持应救尽救、动态管理、精准帮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吊高胃口,坚持与农村脱贫攻坚政策有机衔接,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帮扶体系,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切实加大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力度,确保其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让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救助帮扶对象。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
(三)救助帮扶目标。稳定实现城市特殊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就医、就学、住房得到基本保障。
二、加大政策救助力度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健康人食品类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及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加大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人员分类救助力度,适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员、重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等人员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根据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增幅,同步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加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力度,逐步提升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网站建设,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街道、社区预警响应能力和居民小区预警信息传播和接收能力。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扎实做好受灾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四)强化基本医疗保障。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家庭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扩大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慢性髓系白血病、尘肺病、儿童白血病纳入特殊病种救助范围。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力争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全面实施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2018—2020年,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教育资助力度。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实际,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落实我市现行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教育需求。2018—2020年,对我市高中阶段在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改善基本居住条件。不断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优先保障,切实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七)开展就业创业帮扶。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帮扶,引导乡镇(街道)、社区和社会单位多渠道开发适合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就业的工作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化就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安置。抓好零就业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家庭动态“清零”,确保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成员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家庭至少1人就业。针对不同健康状况、文化水平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引导有劳动能力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增强主动就业意识,通过自身劳动收入改善家庭生活状况。(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根据困难情形和类别,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开展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临时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在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对重大生活困难家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帮扶
(一)建立帮扶平台。按照党政主导、全民参与、属地负责、到户到人“四位一体”原则,做好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信息建档立卡工作,动态更新相关情况信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救助帮扶资源供给与救助帮扶需求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培育帮扶主体。大力倡导企业参与救助帮扶。鼓励企业通过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困、自主设立救助帮扶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对积极参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帮扶。支持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积极参与救助帮扶。各区县政府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救助帮扶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加强救助帮扶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指导,简化登记程序,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动员公民参与救助帮扶。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走访活动,畅通信息交流、互帮互助的渠道。引导公民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构建帮扶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整合资源,持续做好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走访慰问,不断完善走访慰问机制。建立定向联系机制,统筹安排机关干部、社区党员干部,逐一落实定向联系帮扶对象,确保每户城市特殊困难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主体、帮扶单位人员。建立学校资助在本校就读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子女教育费用机制,帮助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减轻教育负担。建立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社区就业帮扶机制,多渠道寻找就业岗位,积极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解决就业问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失能、重残等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居家照护、福利机构托养、医疗康复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构建救助帮扶联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各方面资源聚焦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多帮一结对救助帮扶活动。(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营造帮扶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救助帮扶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广泛开展节日慰问活动、定期入户走访活动、专项帮扶解困活动、关爱慰藉活动等,不断激发社会力量服务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热情,努力营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实施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推进实施;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问题,细化完善救助帮扶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好落实,认真履行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救助帮扶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卫生健康、教育、住房保障、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投入。市、区县财政要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资金纳入本级预算,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加大资金投入。要坚持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市级以上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力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救助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精准帮扶。完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精准识别程序和标准,定期开展普查,加强动态管理,做到精准到户到人,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搭建全市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大数据平台,实现救助帮扶基本信息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推动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集中督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加强救助帮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升救助帮扶工作透明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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