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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026号 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11 10:25
发布时间:2024-07-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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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夏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地方企业扶持力度促进重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026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将探索搭建“本土企业”合作平台,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市住房城乡建委正在积极探索搭建“本土企业”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央企具备的融资能力和技术团队优势,以及本地企业丰富的山地城市建设经验,持续推进央企与优质民营企业加深合作,实现优势叠加,打造央地联合的建筑团队,进一步提升本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共同参与新时期新重庆建设,逐步提升本地企业在市内的市场占有率,促进本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市招标投标政策制度应当符合公平竞争要求。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明确“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为重点治理的问题之一。自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24年第16号),其第五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因此,我市无法在政策制度中要求央企和重庆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者支持本地企业优先承接。但对于采取非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我们鼓励发包方向本地企业倾斜。

三、我市依法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针对提案中提到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设置企业业绩条件、人员业绩条件限制重庆本地建筑企业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投标”的问题,我市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在备案招标文件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等问题上严格把关,确保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均可公平地参与竞争;二是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对查实存在恶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本地企业参与投标的,纳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对相关当事人依法加大监管频次,通过开展信用约谈、媒体公告等方式予以警示,对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将依法限制其一定时期内代理我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此复函已经我委高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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